公积金新政策!明日起,来兰务工人员、新市民等也可缴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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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从9月1日起,
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外,
来兰州的务工人员和新市民等
自愿缴存人员也可以
到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了。
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
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
且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
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
自愿缴存人员
可到省住房资管中心缴存公积金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助力解决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等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问题,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省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并推出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新市民等自愿缴存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简称《规定》),从9月1日起实施。
这也是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2015年来对自愿缴存人员范围的首次扩大。
《规定》中所指的个体工商户是指:
■在兰州市办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个体经营人员;
■自由职业人员是指不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自己创造的成果或掌握的技能技术采取转让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籍在农村或本市外,常驻城市,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业劳动6个月以上,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
■新市民是指兰州市外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或兰州市农村户籍,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常住人口。
记者了解到,自愿缴存人员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且在兰州市各级社保部门连续6个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市民,承诺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均可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自愿缴存人员设立“自愿缴存人员集中管理户”,并在该账户下为其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自愿缴存人员可就近选择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转移等业务。
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条件的,经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审核通过后,签订《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代扣业务三方协议》,约定缴存额、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并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缴存基数
为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
《规定》称,自愿缴存人员月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月平均收入由本人申报,且最低不得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兰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应在每年7月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保持不变。
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为10%,即自愿缴存人员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时,自愿缴存人员通过工作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以自愿缴存人员形式在省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符合自愿缴存人员缴存条件,待省资金中心业务受理大厅审核通过,签订《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自愿缴存人员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代扣业务三方协议》后,按照规定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自愿缴存人员已在省资金中心设立个人账户,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办理个人账户封存业务,账户封存后,按照规定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需要提醒的是,自愿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按月、连续、足额将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账户中,再由省资金中心按月扣划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新《规定》实施后,原《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试行)》(甘房资发〔2015〕79号)同时废止。
编辑丨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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